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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 代 理人 張佳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兩造訂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2 條約定:「…逾期未返還仍繼續使用者為無權占有,除應按本約租金標準繳付不當得利予甲方(即原告)外…」,第10條約定:「雙方對本契約書若有爭執事件,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逕行訴訟。」,有該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援此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聲請移轉管轄等語,被告陳明同意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則本件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