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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廣東深鼎律師事務所

心21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李長生律師相 對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與被告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仲裁法第53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