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湯東穎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4,00
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並提出仲裁判斷書、證明書正本、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