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應提出仲裁判斷書、證明書正本、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