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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甲○○被 告 笙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工作權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係依不定期勞動契約請求回復工作權,原告為民國00年生至年滿65歲止,尚有超過10年工作期間,依10年及每月薪資新台幣25,0 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
裁判日期:200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