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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劉慧君(即有機貳拾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有機貳拾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機貳拾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有機貳拾壹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依清算人自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記載,有機貳拾壹公司之股東權益總額為負新台幣109,663 元,其資產不足清償負債,清算人業已於97年3 月3 日依法向本院聲請破產,經本院以97年度破字第21號審理中,尚未做成准否之裁定。故本件清算事實上已不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自97年6 月25日起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12月24日就任有機貳拾壹公司之清算人,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4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7年6 月25日起展延6 個月至97年12月2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