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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定有明文。而公司之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而言。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應於全體董事均不能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未訂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勝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5年9 月27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登記解散在案,詠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選任財務會計負責人郭幽蘭為詠勝公司解散後之法定清算人,惟經聲請人向本院查詢後,郭幽蘭並未依法聲請清算人就任,故詠勝公司顯然有未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選任清算人之狀態,爰依法聲請為詠勝公司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詠勝公司於95年9 月26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依法即應進入清算程序,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詠勝公司選任清算人,所應審究者乃為詠勝公司是否有未能依公司法規定程序產生清算人之狀態存在。查詠勝公司雖於96年9 月15日召開董事會並經全體董事選任郭幽蘭為清算人,惟依據前述法文規定,詠勝公司解散後法定清算人之產生,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該公司股東會另行選任外,原則上應以全體董事擔任清算人,故詠勝公司雖於前述董事會中選任郭幽蘭為清算人,惟該選任程序既屬於法無據,則郭幽蘭即不具備詠勝公司清算人之資格。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詠勝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就選任清算人部分有特別規定,依法應以詠勝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件復查無董事不存在或其他無法執行職務之狀態存在,顯然即不符合前稱未能依公司法規定程序產生清算人之規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