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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3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五州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就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檢送之租稅債權明細表以觀,其就民國90年及91年之租稅債權計列有新台幣344,371 元,惟五州公司於上開二年度並無營業,然竟有上開租稅債權存在,且主管機關亦將之列入租稅債權並為陳報,二者顯有出入,其之待查尚須一段時日,又相對人亦另有相關債權、債務尚於訴訟中而迄今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是顯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內完成清算而有展期之必要。為此,爰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4年08月01日就任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司字第13號、95年度司字第106 號、95年度司字第242 號、96年度司字第133 號、96年司字第28

6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六個月而至97年07月31日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因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內完成清算而再聲請展期清算,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4年08月01日就任五州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將於97年07月31日屆滿,故本件應准自97年08月01日起展期六個月而至98年01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