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1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豐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 月16日聲報就任豐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秦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於97年3 月4 日准予備查在案。豐秦公司之清算尚在辦理,爰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限至97年12月31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1 月2 日就任豐秦公司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6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核屬實,其清算期間算至97年7 月1 日屆滿6 個月,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其清算期間自97年7 月2 日起展延至同年12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