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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相 對 人 永茂機電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清漢律師(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七樓之六)為永茂機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永茂機電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茂機電有限公司至民國97年10月6 日止,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共計新台幣1,810,813 元,茲因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即負責人蘇永茂於94年3 月14日解散公司,並以蘇永茂為清算人,惟其業於96年7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已無法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蘇永茂戶籍資料及其繼承系統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3 月13日經中三字第09736030380 號函(附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欠稅總歸戶查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97年2 月22日桃執禮93年營所稅執特字第00092122號函、本院97年3 月18日木家日96年度繼字第993號函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99

3 號拋棄繼承卷宗無訛,足認相對人公司已為解散登記,原選任蘇永茂擔任清算人,嗣該公司唯一股東蘇永茂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已不能定其清算人,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律師,業據該會函轉桃園律師公會推薦會員林清漢律師擔任本件清算人,有桃園律師公會98年1 月13日桃律公字第386 號函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林清漢既有法律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則在相對人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本院爰依職權選派林清漢會計師(住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7 樓之6) 為其清算人,應為適當。

四、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