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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9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因相對人公司現因財產事件涉訟而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由最高法院發回)及與稅務機關所陳報之資料有諸多不符,現正釐清中,是顯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內完成清算而有展期之必要。

為此,爰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08月01日就任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司字第13號、95年度司字第106號、95年度司字第242 號、96年度司字第133 號、96年司字第28 6號、97年司字第123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六個月而至98年01月31日止。聲請人因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內完成清算而再聲請展期清算,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4年08月01日就任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將於98年01月31日屆滿,故本件應准自98年02月01日起展期六個月而至98年07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