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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華迪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華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迪公司)清算人,華迪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鈞院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影本及股東名簿影本為證,並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號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聲請案卷查明確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揭指定聲請人為華迪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