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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唯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各股東間經營理念未盡相符,且股東向家陽已逃匿國外,前奉桃園縣政府函准停業,鑑於公司經營己有顯著困難,為合法結束營業,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7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聲請人公司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公司法上開規定有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權之人為「公司之股東」,被聲請裁定解散之公司本身並無聲請權。本件聲請係由無聲請權之「唯喆有限公司」提出聲請,其聲請顯然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0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