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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另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豐雅公司)前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並聲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就任後即依法辦理清算事務,發現山豐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77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即依法繼續辦理清算,然因清算事務繁瑣,以致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9 月5 日就任為山豐雅公司之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同年月19日桃院木民慈96年度司字第214 號函附卷可稽,其清算期間算至97年3 月4 日屆滿6 個月,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其清算期間自97年3 月5 日起展延6 個月至同年9 月5 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