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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40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109號債 權 人 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敘明兩造間是否有租賃契約存在?若有,

2 、土地利益之依據。

3 、說明債權人已領之休耕補助款共計多少?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