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109號債 權 人 甲○○
號債 務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97年11月24日民事陳報狀暨更正聲明
狀 所稱土地利益251,503 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2、請敘明債權人受有何種損害?
3、系爭土地目前是否為債務人所占有、使用?若是,債權人如何能取得休耕補助?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