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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40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109號債 權 人 甲○○

號債 務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97年11月24日民事陳報狀暨更正聲明

狀 所稱土地利益251,503 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2、請敘明債權人受有何種損害?

3、系爭土地目前是否為債務人所占有、使用?若是,債權人如何能取得休耕補助?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