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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43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聲 請 人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上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