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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催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更正聲請人之正確公司名稱(應為臺灣銀行

2 、聲請狀狀尾漏蓋聲請人之分公司章,請補正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