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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催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珍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