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聲 請 人 陳哲俊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陳中醫診所,並補正其法定代 二、陳明陳中醫診所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該診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