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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催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聲 請 人 陳哲俊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陳中醫診所,並補正其法定代

二、陳明陳中醫診所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該診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