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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票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55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名:台

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應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