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386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張明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應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並提出該公司出具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