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122號聲 請 人 信誠資產管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省
二、更正聲請人之正確公司名稱。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122號聲 請 人 信誠資產管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省
二、更正聲請人之正確公司名稱。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