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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司票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界香雲企業有限公司、丙○○、高淑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出具之委任狀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