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救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謝清傑律師相 對 人 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即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89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各1 份(均為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