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江新鋒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治產人江新鋒因繼承被繼承人江漢民、江徐冬妹等之遺產分割事宜,准依附件所示之中華民國97年9 月20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01條、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75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監護人,負責相對人之護養療治。茲因聲請人與禁治產人為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先父江漢民、先母江徐冬妹遺產,今依民國97年9 月20日親屬會議決議協議遺產分割如下:被繼承人江徐冬妹所遺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 巷○○弄○○號房屋及基地(平鎮市○○段547 、547-1 地號土地)由江新義取得;被繼承人江漢民所○○○鄉○○段1231、1233、1234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村12鄰46號建物等由江新燦、江新鎔、甲○○、江新鋒、江秀春、宋江秀琴六人,每人六分之一,並符合江新鋒之利益等語,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
106 條、第1136條、第1132條第2 項後段就上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聲請鈞院准予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江新鋒之監護人,禁治產人因已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而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雖有江新燦、甲○○、江新鎔、江新義、華鍾碧雲、莊卓妙珠、江秀春及宋江秀琴等六人,惟江新燦與江新鎔皆移民巴西,而華鍾碧雲與莊卓妙珠又已出養,所剩親屬依民法第1136條與協議分割遺產內容有利害關係而不得加入決議,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禁字第75號民事裁定各1 件為證,堪認其親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顯有困難一情。而為處分禁治產人繼承之不動產等遺產,又須得親屬會議允許,聲請人為禁治產人法定代理人,自得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聲請本院處理之,合先敘明。
四、次查,禁治產人江新鋒繼承上述遺產,全體繼承人(禁治產人江新鋒由其監護人甲○○代為意思表示)於97年9 月20日訂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將上開被繼承人江漢民、江徐冬妹所遺之前揭遺產由繼承人江新燦、甲○○、、江新鎔、江秀春、宋江秀琴包含禁治產人江新鋒等六人取得坐落於○○鄉○○段1231、1233、1234地號全部土地每人六分之一,按公告土地現值,依序各為新台幣(下同)3,472,000 元;372,000 元;6,200,000 元,總值為:10,044,000元及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村12鄰水尾子46號依課稅現值為162,100 元,綜上揭土地及建物總值10,206,100元,每人分得價值1,701,016 元;而江新義取得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路○○○ 巷○○弄○○號房屋依課稅現值為221,100元及平鎮市○○段547 、547-1 地號土地,按公告地土地價值,依序為1,173,775 元;16,965元,綜上揭土地及建物總值1,411,840 元,以上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房屋稅繳款書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憑,是依97年9 月20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方式進行分割結果,禁治產人直接分得價值1,593,000 元之不動產價值,尚屬公允,是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同意分割遺產協議所為處分行為並無不利於禁治產人,應予允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附表一︰ │├─┬────────┬─┬──┬─────┬─────┬───────┤│ │ │ │面積│繼承後取得│江新燦、江│江新義之應有部││編│ 土地坐落 │地├──┤公同共有之│新鑑、江新│分 ││號│ │目│平方│權利範圍 │鎔、江秀春│ ││ │ │ │公尺│ │、宋江秀琴│ ││ │ │ │ │ │及禁治產人│ ││ │ │ │ │ │江新鋒各取│ ││ │ │ │ │ │得之應有部│ ││ │ │ │ │ │分 │ │├─┼────────┼─┼──┼─────┼─────┼───────┤│1 │桃園縣觀音鄉光明│建│560 │全部 │各1/6 │無 ││ │段1231地號 │ │ │ │ │ │├─┼────────┼─┼──┼─────┼─────┼───────┤│2 │桃園縣觀音鄉光明│建│60 │全部 │各1/6 │無 ││ │段1231地號 │ │ │ │ │ │├─┼────────┼─┼──┼─────┼─────┼───────┤│3 │桃園縣觀音鄉光明│建│1,00│全部 │各1/6 │無 ││ │段1231地號 │ │0 │ │ │ │├─┼────────┼─┼──┼─────┼─────┼───────┤│4 │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建│80.9│全部 │無 │全部 ││ │段547地號 │ │5 │ │ │ │├─┼────────┼─┼──┼─────┼─────┼───────┤│5 │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建│1.17│全部 │無 │全部 ││ │段547-1地號 │ │ │ │ │ │└─┴────────┴─┴──┴─────┴─────┴───────┘┌───────────────────────────────────┐│附表二 │├─┬────────┬───────┬────────┬───────┤│編│ 建物 │繼承後取得公 │江新燦、甲○○、│江新義之應有部││號│ │同共有之權利 │江新鎔、江秀春、│分 ││ │ │範圍 │宋江秀琴及禁治產│ ││ │ │ │人江新鋒各取得之│ ││ │ │ │應有部分 │ │├─┼────────┼───────┼────────┼───────┤│1 │桃園縣觀音鄉金湖│全部 │ 各1/6 │無 ││ │村12鄰46號 │ │ │ │├─┼────────┼───────┼────────┼───────┤│2 │桃園縣平鎮市華安│全部 │ 無 │全部 ││ │里10鄰平東路239 │ │ │ ││ │巷94弄14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