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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7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22日結婚,後於96年3 月19日經大陸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下稱貴陽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並於96年4 月30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均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該判決並經大陸貴州省貴陽市公證處(下稱貴陽市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在案,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認可,以憑辦理離婚登記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條文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此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固據其提出貴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證明各

1 件為證,惟未據提出該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即我國法律所稱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以及該文書正本經公證為真正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認證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前開書證,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按,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認前開貴陽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判決是否已經確定,其所為聲請自屬不合法而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