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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吳宇倫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43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認可關於離婚事件之確定判決,依上開說明,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並未設有住所;而相對人設籍於屏東縣里○鄉○○村○ 鄰○○路65之3 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應以相對人之住所定其管轄,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