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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謝」。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乙○○、母丙○○原約定所生次男即聲請人從母姓,惟受限於修正前民法之規定,始終未能辦理,嗣聲請人之父乙○○於88年10月26日死亡,臨終前亦重申欲讓聲請人從母姓之意願,因聲請人之母丙○○為獨生女,聲請人為延續聲請人之母姓「謝」,讓聲請人母姓香火得以延續,爰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謝」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母乙○○、丙○○曾協議讓聲請人從母姓,嗣乙○○於88年10月26日死亡,臨終前亦曾表示同意聲請人從母姓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兄黃詩盛到庭陳述明確,可認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若聲請人不能完成父親之遺願,改從母姓「謝」,則聲請人母親方面之先人將無人祭祀傳宗,亦不符聲請人父母當時協議聲請人從母姓之約定,聲請人心理上承受莫大壓力,足認原有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