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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規定,有: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等情形之1 ,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原姓氏對該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宋順禮原為韓國人(已入籍臺灣),因其過世後,在臺灣除聲請人以外別無其他子女。聲請人因深愛已往生之母親,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變更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僅提出聲請人個人之戶籍謄本,而經本院函請聲請人於收文翌日起7 日內補正其父親、母親之記事完整戶籍謄本、陳明聲請人繼續從原來之姓對其將有何不利之影響及其證明,並協同其生父𡩋學忠於98年 1月6 日下午3 時到庭陳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屆期聲請人及𡩋學忠亦均未到庭。綜上,本件聲請人並未陳明其聲請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所規定之要件,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本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