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鄧湘全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本院97年度執字第55931 號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87,6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96年度家催字第175 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處詢價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所提出之97年10月7 日本院97年度司執四字第55931 號函,其目的係為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而請債權人、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已經拍定,而可得知該不動產之現有價值,自無從依管理結果,按拍賣不動產價額之比例計算其報酬,亦難確保聲請人繼續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所述,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月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