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93號聲 請 人 甲○○
號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