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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1號原 告 甲○○

20巷5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11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攜帶自己及被繼承人郝玉德之現行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