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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甲○○

20巷53弄52號3樓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1 號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在其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