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 告 乙○○被 告 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
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即被繼承人劉友發之遺產價值)金額為新台幣602,660 元(按其現存遺產為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各一筆,查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495,000 元,房屋之97年度課稅現值為107,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61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