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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 告 丙○○

樓之1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被 告 乙○○

甲○○

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22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