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 告 丙○○ 樓之1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被 告 乙○○ 甲○○ 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22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