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92號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