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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被 上訴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92號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