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 甲○○
1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