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號14代 理 人 侯水深律師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聲請閱卷。經查本件檢查人尚未提出檢查報告,為使檢查人得客觀依其檢查之結果提出檢查報告,不受已提出意見書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影響,有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規定,本件於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前,限制閱卷範圍,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意見書部分,暫不給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裁定如前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