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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甲○○ 原名陳秋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逐一詳細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應具體說明協商前、後之支出或收入有何改變,其項目及金額若干,並應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於95、96年間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另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五、每月支出扶養費(含父母、子女)之詳細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如僅提該數據視同未為任何釋明)。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聲請人之父母)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七、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八、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 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

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如僅提該數據視同未為任何釋明)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九、聲請人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96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按期繳納房貸、車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提出分別與債權人陳明健、謝秋蓮、陳建華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二、 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瓊英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0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