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及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五、聲請人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六、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
十、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例:機車或汽車)、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十一、提出與債權人高靜美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二、釋明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各為何人?保證債務之範圍?各保證債務是否均已發生?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