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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陳蔡阿珠5,000 元、謝宇威、謝欣育各9,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受扶養人陳蔡阿珠之戶籍謄本,及陳蔡阿珠、謝宇威、謝欣育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18,000元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配偶謝進華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一、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提出與債權人乙○○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三、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南山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四、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