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346號聲 請 人 甲○○禁治產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監護人之選定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聲請人以原任禁治產人乙○○監護人之許陳蘭於民國97年

2 月25日死亡為由,聲請改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惟禁治產人之戶籍為新竹市○區○○里○ 鄰○○路○段○○○ 號,此有禁治產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日期:20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