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議 筆 錄
聲請人 甲○○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相對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監字第355 號號酌定探視方式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0日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周玉羣書記官 張儷瓊到場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 甲○○聲請人代理人張菊芳律師相對人 乙○○協議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長子許裕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長女許語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均由相對人乙○○監護,兩造次女許云慈(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由聲請人甲○○監護。
二、另關於子女探視,雙方均允許對方探視及在寒暑假可各增加寒假7 天、暑假30天的同住期間,及於假日可接回未監護之子女同住,另過年期間於初三、初四可接回子女同住,惟兩造均同意上開探視均仍須尊重子女之意願。
三、雙方其餘請求各自拋棄(互不請求精神慰撫金、子女扶養費)。
四、若兩造子女許云慈未與聲請人同住,則聲請人日後經濟能力許可時,得酌量負擔所監護子女許云慈之扶養費用。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張儷瓊法 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