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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請聲請人攜帶身分證到院補正)。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參照)。

三、釋明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現金)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