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人保或物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羽潔裁判案由:聲請破產程序和解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