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鍾明桓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明桓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鈞院97年度司執字第29168 號受理), 於民國97年6 月13日上午執行查封程序時,執行書記官涉嫌教唆債務人母親等因應之道,未保持司法中立,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此聲請書記官迴避等語。

二、查: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29168 號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明桓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於97年7 月14日具狀撤回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在案,此有撤回狀1 份附於卷內可稽,因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既已撤回,則聲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即無必要,故其聲請書記官迴避,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勝

法 官 石有為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裁判日期:200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