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五星機械(鎮江)有限公司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㈠聲請人之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若甲○○即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亦請具狀表明。㈡相對人在台及大陸地區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