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五星機械(鎮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蘇民三終字第0077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侵占聲請人財物,經大陸地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蘇民三終字第0077號民事判決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營業執照影本、判決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維持第1 審判決認定相對人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4 月期間,利用其擔任聲請人公司總經理之職務便利,採取冒用他人名義領取工資、虛列應收款以及收回貨款不入帳的方法,占有聲請人資金人民幣(下同)37.8萬元,相對人應承擔返還聲請人37.8萬元之責任等,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665元,由上訴人乙○○負擔。」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